高效的服务是党政机关高效运行的基础和支撑,有利于政策的传达畅通和贯彻落实,使人民群众更好受益。
立法者应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平台责任。自营平台在法律性质上与普通商事主体差别不大。
[7]See K.Sabeel Rahman,The New Utilities:Private Power,Social Infrastructure,and the Revival of the Public Utility Concept,39 Cardozo L.Rev.1621,1627 (2018). [8]参见吴仙桂:《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48页。[56]陈醇:《集中性民事权利的滥用及其控制——兼论公法控权理论之引入》,《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第45页。平台对线上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制,如同政府对线下实体店铺的规制,具有单方性与强制性。文中所称平台用户,包括平台消费者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用户。[68]参见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5年)。
平台也不是传统的公共机构。[61] (二)网络平台行使私权力应符合基本的实体正义标准 仅仅依靠程序正义标准,还不足以规范平台私权力,依正当程序作出的私权力行为,还应具有实质正当性。[103]这种理解是不完整的。
注释: 本文是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15JZD010)的阶段性成果。这一结果也许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一是权力现象并不像自然史或价值分析那样有清晰可见甚至可精确测量的经验现象作为基础,从而能够支持复杂而精致的理论结构。本文对此无法提供某种一蹴而就的总体方案,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仍然是值得探索的: 第一,重新认识权力现象,开启更宽阔的视野,观察国家和社会中实际运行着的权力框架与秩序,革新权力的基础理论。在这样一种公法理论框架下,权力概念尽管已经得到了相当引人注目的发展,也参与到神权与君权关系、立法权归属、治权内容之界定、主权的性质等重要主题的讨论,[37]但却无法一力支撑公法对于整个政府体制的界定与规范。
(3)在政治社会中,在potestas之下,各种具体的权力形态,如战争权、立法权、财政权等,在英文版本用power表述,在拉丁文版本则用ius表述,[62]例如ius iudicandi即 (the power of) judicature(司法权),iure militiae即 (the power of) militia (军事权),iure exigendi pecuniam即the power of raising money(举债权),[63]jus (ius) legum ferendarum即某种意义上的the 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64]等等。只有这样具备独立性的权力概念才能直接架设现代政制中的分权架构,从而完成政府体制的实证化、系统化构设。
[29] Agamben, Giorgio. Il Regno e la Gloria, p. 118. [30] M.P Glimore, Argument from Roman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1200-1600, p. 38. [31] Id, p. 30. [32] 例见苏宇:《行政权概念的反思》,载《行政法论丛》第17卷(2015),第91页。具体而言,在被归因于获取未来好处的现有手段(present means)[112]之基础上,各种现实的权力现象被识别,部分现存的权力类型逐渐获得了专门的命名(指称):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对外权,等等。在21世纪以降的中国公法学研究中,透过种种权力现象的新变化,对权力本身的深入反思与追问渐成热潮。[71]从更现代的视角看,按照奈格里(Antonio Negri)的理解,potestas指中心化的、间接的、先验的支配性能力,而potentia则指局部的、直接、实际的构造性能力。
[96]政府必须基于right行使power,而行使任何人都没有right的power则属于暴政。权力自身也无法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去构筑整个公法或政治制度的主体框架。权利理论的结构性性更新同样需要在权力领域展开。通过刻画权力的现实表达——拥有、支配、裁决、执行等,权力在理论中被赋予了某种类似于财富理论的表述。
[76]1653年,英国政治家克伦威尔(Cromwell)实行了第一次政府分权的实际尝试。[18]dominium(所有权)被认为是依照法律(lex)对人对物主张的支配,[19]potestas absoluta(绝对权力)、potestas ordinata(既立权力)、[20]potestas plenitudo(充分权力)、potestas suprema(最高权力)、potestas summa(总权力)等概念组合已经开始在imperium主导的框架下广泛参与公法理论框架的建构,[21]potestas condendi leges(立法权)等具体权力类型也已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讨论,[22]等等。
摘要: 现代公法中的权力概念系由potestas和potentia两条脉络经过复杂的历史演变形成的。然而,进一步的深入思考揭示了答案也许还不止这样简单。
(2)《利维坦》中使用的potentia,在英文版一般对应单独使用的power,主要是指事实上或物理上的power,特指各人所拥有的自然力量或权势(natural power)。[168]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 ——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第282-283页。这是英国法家所共同主张的基本原理。二是权力概念体系的各种主张带有较强的建构色彩,甚至本身就属于某种政治主张,它在本质上就没有走认知思维和经验科学的思路。在霍布斯之后,洛克给权力概念带来的转变是又一划时代的事件。Ius与potestas从未处于一种制约甚至对立的关系之中,这主要是因为在中世纪直至文艺复兴时期,ius更多地呈现出客观法(正义)的内涵,而其主观的个人权利一面形成较晚。
实际上,自19世纪上半叶开始,权力概念的发展开始趋于停滞,但其他一些概念却恰恰迎来了迅速发展的繁荣时期。[130] Montesquieu: De lEsprit des lois, Livre XI, Chapitre VI. [131] 巴黎学派主张创建一门独立于宪法学之外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法就是这种追求作为社会性作用的行政所进行的公益的法律,具体分为管理人的行政(警察行政)和管理物的行政(各种服务行政)。
在中世纪的旧体系下,如果要调整具体的potestas,就需要首先变动相应的imperium、iurisdictio以及其中的ius,这是相当不便的。如果权力的战争——镇压图式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理论的话,契约——压迫图式仍然是现代政治理论乃至公法理论中权力分析的唯一图式。
第三,根据权力概念的内在基础与法理构造,形成公权力自身的品质要求。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曾经涌现过多种关于权力类型的主张[119](行政权的概念也是在此期间提出的[120]),但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渐确立,在基佐(Guizot)将法国的行政权与执行权概念直接联结起来后,[121]权力类型理论就此定型,缺乏新的有意义的进展。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北京:第14页。[11]就英语中的power而言,它主要有两个前身:一是potestas,就其作用而言可译为支配,指的是法律上能够支配某种对象的能力。《利维坦》将potestas与potentia(甚至包括ius的部分内容)整合成为形象饱满的power,建立了崭新的政治哲学和公法理论基础。自此,公法学也就逐渐形成了以权利体系、权力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为核心的现代公法学版图。
对于现代权力概念之最终成型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25]由于potestas在法理上的完备性还不能和ius相提并论,它经常附着于ius被使用,而ius中也包含了今天纯粹属于权力的内容。
[70]这三点给政治学和法学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们不仅完全能够满足霍布斯式的获取利益之优势的权力定义——可以直接成为获取某种利益的优势,或如《利维坦》第一卷第十章列举的种种例子那样,影响到此种优势的获取。
[133]形式法治国的思潮在19世纪高涨,在德国19世纪末的通说中,立法权不受制约,所谓法治国家仅仅意味着依法律行政与依法律司法。我们可以首先简要地一览洛克对权力概念的思考框架,整个《政府论》的下篇即以洛克对政治性权力(political power,与自然权力相对)的思考开始。
例如,potestas能内置于ius的法理内涵之中,作为ius的法理构造内容的一部分、作为ius的一种法理作用存在。[51]由此,这一体系欠缺必要的清晰性与确定性,难以产生精致而稳定的理论与制度体系。[15] Agamben, Giorgio. Il Regno e la Gloria, Bollati Boringhieri, 2009, p. 118. [16] M. I. Henderson, Potestas Regia,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 47 (1957), p. 87. [17] M.P Glimore, Argument from Roman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1200-160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30. [18] 参见李中原:《Ius和right的词义变迁——谈两大法系权利概念的历史演进》,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541页。[19] 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80页。
Aptitudo即为potentia,它与分配正义相关,只是一种应得(#940;ξ#943;α#962;),还没有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权。[73] Spinoza, Tractatus theologico-politicus, XVI. [74] Id. [75] 例如孟德斯鸠基于puissance的表述提出的三权分立主张,也通用pouvoir的表述,孟德斯鸠自己在《立法的精神》的同一章(第十一章)中就既用pouvoir也用puissance来表述三权。
因为权力概念在规范层面的法理构造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权利概念,只有当它以某种高权性的公法主体的意志行为(甚至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体现时,规范才会充分地关注和定位它们。[5] 例见周尚君:《权力概念的法理重释》,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5期,第25-30页。
[117]这也许可以成为权力概念发展史的一个注脚。与此相比,一个更加影响深远的变化是:power概念与right概念形成了全方位的关联,形成了中世纪公法理论中不曾出现的新型概念关系。